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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审结一起涉及传销的借贷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05日14:01 齐鲁晚报

  本报泰安7月4日讯 (通讯员 胡永生 吕霞 记者 孙兆峰)从事非法传销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不受法律保护。日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非法传销的债务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高某要求被告偿还传销过程中所欠债务的诉讼请求。

  高某系吉林人,在广东珠海从事VCD生意及传销活动。去年6月,曹与女友到高处共同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三个月后,高以欠生活费、业务费为由让曹出据三份“欠据”。今年初,高委托律师持一份欠据向新泰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偿还欠款4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传销活动已被国家明令禁止,高、曹二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所诉欠款源于双方共同传销过程中的日常生活费用、传销费用等,并全部用于双方的传销活动,债务来源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高某不服,提起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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