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7月5日消息:据人民法院报(记者王军忠)报道,日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大连市“1·31
”特大绑架案被告人孙盛毅、曲昌意、赵有明、刘龙清进行了公开宣判。四名被告人受到严惩。
2000年1月初,被告人孙盛毅先后将被告人赵有明、刘龙清、曲昌意召集起来,预谋绑架大连某酒店经理焦某勒
索财物,由被告人孙盛毅租用了房屋、车辆并准备了作案工具。
四被告人在对被害人进行了数日跟踪后,于2000年1月31日23时30分许,在大连市渤海大酒店门前,将被
害人焦某劫持到事先租好的中山区某居民屋内,将焦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70000余元抢走,并对焦某进行殴打,逼迫焦某
与家人联系准备400000美元。
次日14时,孙盛毅指派被告人曲昌意、刘龙清负责看押焦某,由他自己和赵有明前往大连某酒店,从被害人妻子刘
女士的手中取走40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316040元)。当日23时30分,四被告人将焦某用车拉至大连市甘
井子凌水镇某村附近,在释放焦某时,曲昌意将焦某价值人民币112000元的劳力士手表抢走。
之后四被告人将所得赃款进行了瓜分。案发后共追缴赃款241000美元、574500人民币、劳力士手表一块
及其他用赃款购买的赃物,共价值人民币2704578.10元,尚有782861.90元人民币未追回。
大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孙盛毅犯抢劫罪、绑架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鉴于被告人曲昌意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且案发后能退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故予以从轻处罚,
依法判处曲昌意犯抢劫罪、绑架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
绑架罪,二罪并罚,决定分别判处赵有明、刘龙清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和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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