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江苏启东市法院审结该市首例因婚内纠纷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庭审中,因丈夫同意补偿妻子医药费损失100元,妻子撤回了对丈夫的起诉。类似这样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一方赔偿给配偶的经济损失,究竟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是仅限受害方所有?这样的赔偿有没有实际意义?“婚内索赔”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记者从南京法院系统了解到,“婚内索赔”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建邺法院民庭的马庭长则介绍,在他长期的法官生涯中还从未碰到这类案件,配偶之间提出赔偿要求绝大多数都是在提出离婚之后。他分析,一方面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发生矛盾,一般不到感情彻底破裂,不会轻易对簿公堂,而如果夫妻之间需要打官司来解决纠纷,往往也会加快婚姻关系的破裂;另一方面,传统的中国家庭中,夫妻经济上算的都是“统账”,家庭财产基本上都是夫妻共有,因此不管是妻子赔偿丈夫或者丈夫赔偿妻子,赔来赔去都是自己的钱。在刚刚颁布的新《婚姻法》中,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诉求损害赔偿,把离婚也作为赔偿的前提。因此,所谓的“婚内索赔”其实更适合看作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一种特例。
也有法律专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也越来越复杂。无论在法律意义上来讲还是从社会意义上来看,人都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这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只要侵权行为的事实成立,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虽然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但在实际中,夫妻人格的独立并不排除个人财产的存在,因此“婚内索赔”的司法探索是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的。本报记者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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