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宁超风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原告受害人金向森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127.30元。
2月15日,家住洛阳市吉利区的宁超风为筹办婚事,来到该区天堂鸟婚纱行给自己的未婚妻徐某租赁婚纱。此间,宁看中一套粉红色的婚纱,并对该婚纱行老板金向森说自己打算在当月的28日来租用。当时金说,如果相中了就付一部分定金,而宁却说自己来取婚纱时将租金全部付清。因为没有收取宁的定金,故此金也没有将其当回事,便随口答应说可以。28日,当宁到婚纱行租取婚纱时,却被金告知那套粉红色的婚纱已于前日被他人租走。为此,宁、金二人发生争吵,即而开始厮打。在二人厮打过程中,宁挥拳击中金面部,致使金的三颗牙齿被当场打落,另一颗也因难以保留而被拔除。后经鉴定,金某的伤情为轻伤。为治牙,金住院20天,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3200元。事后,金一纸诉状将宁告上法庭,要求宁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宁超风到原告处租赁婚纱,因没有给原告金向森支付定金,故此租赁合同不能成立,在此期间,原告有权将婚纱租出。被告无事生非将原告打伤,应承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吴小丽 薛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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