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启东市近海乡村民朱新明和其兄朱新一终于通过法律诉讼手段为其非正常死亡的母亲讨回了公道。
2000年2月14日下午,启东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管所三名警员驾驶警车途径启东市近海乡公益村大桥南桥头时,发现有三辆面包车停在桥头南侧叉路口附近,中间一辆面包车是朱新明的营运中巴车,其母亲作为随车售票员坐在车上。当一名警员下车检查其中一辆面包车时,朱新明驾车驶离现场。另两名警员见状立即打开警灯,拉响警报器驾车追赶,同时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当时朱新明并未停车,反而加速在农村非道路上行驶。在某一路段,随车售票年已过六旬的朱新明母亲,因下车不慎从车上跌下致头左顶枕部重度损伤。
朱新明母亲摔伤后,在后穷追而至的警员将其抬上警车送往近海乡卫生院抢救,朱新明也立即驾车去医院,朱母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学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摔跌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惨剧发生后,朱新明和其兄朱新一以启东市公安局在实施交通管理中行为违法为由,于2000年9月14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启东市公安局行政赔偿17.44万元。启东市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亦未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朱新明、朱新一又于2000年9月25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2日指定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在庭审中,启东市公安局认为原告朱新明为逃避检查驾车驶离现场,被告为查明事实,尾随该车,并拉响警报器示意朱新明停车检查,完全是依法履行职责。朱新明拒绝停车接受检查,其母亲从面包车上摔下跌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的执法行为是合法的,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向法庭出示了系列交通警察在道路管理上的执法依据。
法院查明后认为,行政机关执法,必须有法律依据。本案被告的警员系车辆管理所交警,发现原告朱新明所驾车停滞在桥梁附近的叉路口,当该车已经离开并驶往农村道路时,被告驾车紧紧尾追,并先后使用警灯、警报器长达四十多分钟,直至乘坐原告车辆的其母发生事故。现被告坚持追车有据,但其提供的法律依据系交通警察在道路管理上的执法依据。其中有的属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含犯罪分子)的法律依据,本案原告朱新明并非追捕对象。朱母之死系被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使用警灯、警报器,并在较长时间的追截过程中,不慎跌伤致死,具有一定关联,从公正、公平的法理上说,被告对原告之母的死亡亦负有一定责任,应根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此,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启东市公安局的追截行为违法;被告启东市公安局向原告赔偿人民币计5.232万元。(冷眼 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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