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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嵩山少林寺近年来遭遇的侵权案件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0日 11:28 检察日报

  编者按:共和国建国50年来,各行各业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本报记者对少林寺僧人处理法律事务方面 展开的调查,可以看到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和宗教事业前进的脚步。

  少林僧人谈起诉“少林牌”火腿肠案

   根据记者事先拟定的话题,少林寺管理处的负责人安排记者与寺里相关的僧人见了面。记者见到法师,直入正 题。电影《少林寺》中的和尚不但吃了肉,还有“酒肉穿肠过,佛祖心中留”的理论。“十三棍僧救唐王”、唐王李世民登基 之后,还作出了少林寺和尚可以吃肉的决定,以报答少林寺的救命之恩。

  僧人说,电影《少林寺》的放映,污辱了少林僧人的形象,少林寺几欲起诉片子的导演。佛教的清规戒律都是一 样的,少林寺僧人也是吃素食的,僧人不但不允许吃肉,也不允许吃葱蒜,不食油腻。

  关于少林寺起诉“少林牌”火腿肠一案,记者了解到,1994年4月,少林寺起诉河南漯河市罐头食品总厂关 于“少林牌”火腿肠一案,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已于1996年4月16日结案。判决结果如下:漯河市罐头食 品总厂,未经少林寺同意,在其火腿肠产品上擅自使用“少林牌”商标,属侵权行为。漯河市罐头食品总厂应当向少林寺承认 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场持续两年多的官司,以少林寺胜诉结束。至于其中打官司的过程,寺里的僧人告 诉记者,释永信大师是方丈,是少林寺的法人代表,这个案件也是他一手处理的,别的僧人说不清楚。记者在电话中采访释永 信时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有人说在少林寺和尚偷着吃肉属于犯戒不犯规的行为,处罚比别的寺院宽松一点儿,是这样的吗?释 永信说,没有这回事,佛教的清规戒律都是一样的,和尚偷着吃肉的事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还留恋这点儿“口福”,还出家 干什么?

  在少林寺,记者还问到别的侵权案件,僧人说,和尚服大街上有卖的,光头也是谁都可以剃的,有一些年轻人穿 着和尚服,剃着大光头,在少林寺内外吃肉喝酒谈对象,严重败坏了少林僧人的形象。这位僧人认为,这是对少林寺最大的侵 权。记者说,据了解少林寺旁边的少林派出所是有名的文明单位,怎么可能对这类事件坐视不管呢?僧人回答说,管也管,但 治标不治本,此类事件应当像整治乱穿警服一样彻底根治这一现象。这位僧人还说道,国外一些稍会一些拳脚又根本没有来过 少林寺的人,也经常自称在中国嵩山少林寺学过多年武术,打着“少林”旗号招摇撞骗,败坏少林形象,这种现象也像国内一 样普遍,咱们对这种现象也还没有办法。

  释永信对记者说,在一些地方“假和尚”现象非常严重,一些青年甚至以穿僧衣、剃光头为时尚,由于他们不懂 佛法也不可能以佛教徒的标准要求自己,他们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僧人的形象,伤害了佛教界的感情。关于这种现象如何解决 ,释永信说,实行“法衣”、“法物”专卖是一个办法,他正在进一步思考这个问题,为政府部门出台切实可行的措施献计献 策。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嵩山少林寺法人代表释永信方丈

  少林寺方丈和他的议案

  1998年的全国九届一次人代会上,来自少林寺的代表释永信大师提交了一份法律议案。这份议案的议题为“ 维护寺院合法权益,禁止乱用寺院名称”。

  释永信代表坦言,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取得广告效应,功利至上,乱用寺名,造成了一定程度 的危害。现在,乱用少林寺名称的数以千计,从企业字号到商店招牌,从各种的武术学校到五花八门的产品,可谓无处不“少 林”。前几年出现的以少林为名的火腿肠,曾严重地伤害了以僧衣素食为戒律的汉传佛教僧众以及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引发 了在海内外造成一定影响的诉讼。如今,乱用少林名称的情况不仅不见收敛,反而愈演愈烈。如少林醉白酒、少林春肉食店、 少林补身药等,明目张胆亵渎佛教戒律,侮辱寺院尊严,严重伤害了全体僧众和广大信众的宗教感情。至于少林汽车、少林防 盗门……少林三鲜面等,不仅用少林名称,仿少林笔体,还以少林山门做商标图案。又如少林武术学校、少林拳法研究会、少 林武术协会等,与少林毫无关系;但由于打着少林名义,致使人们误以为是少林寺所办,结果上当受骗,极大地损害了少林名 誉。按照国家现有法律,企业名称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受到保护,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凡冒用或盗用他人企业名称的, 将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院的名称,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保护,以至于除了少林寺外,国内其他一些 著名寺院,也或轻或重地受到名称被乱用之害。

  对于释永信代表的提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极为重视。该局在写给释永信代表的答复函中说,当前社会上一 些人乱用寺院名称的现象应该予以禁止,对有法不依的行为也应予以纠正。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曾驳回“观音”及 图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也曾撤销了某企业使用在火腿肠上的“少林”注册商标。同时,该局也认为,对寺院名称的作用,也应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引起社会公众误解或误认,损害寺院利益的,方可采取措施。如使用“少林寺”、“白云观”、“雍和 宫”字样,属于使用商标名称,应经寺院同意,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而使用“少林”、“白云”、“雍和”字样的,则不等同 于使用寺院名称,应分类处理。如“白云机场”并不损害白云观的利益。

  针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答复函,释永信大师则发表了不同的看法。释永信认为,在我国,寺庙名称一般都 有悠久的历史,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并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内容。根据命名法,寺庙名称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专 用名称。其名称起源于寺庙建立,如“少林”,因公元495年建少林寺而始有“少林”名称,其他如“天童”、“灵隐”、 “布达拉”,以及道教的“上清”等,名不能离实,离实则名无所依。第二类,非专用名称,如“白云”,有白云观,也有“ 白云机场”。对于第一类专用名称,必须切实加以保护,免受乱用之害;即使对于第二类非专用名称,从社会的整体利益考虑 ,也应设法加以保护。释永信也认为,由于目前尚不具备详尽的法律条文,各方理解还达不到一致。我拟题向大会提案的用意 ,不仅仅停留在解决社会上乱用寺院名称这一具体问题上,而是通过这一具体问题的解决,以达到全社会和政府对宗教事业的 重视和理解,并期望能够产生一部较好的宗教法,从法律上保障宗教事业,推动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

  少林寺投诉冒牌“少林好汉”

   1999年5月下旬起,北京多家报刊披露了中国对外演出公司出资导演编排了由“少林武僧团”“亲自”演 出的《少林好汉》剧目,该剧于6月18日至23日在北京长安大戏院上演。已向社会公众发售每张面值高达60至500元 不等的戏票。中国对外演出公司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对少林寺武僧团全权代理,并要在国内注册版权,长期在国内外演 出,还召集非少林寺僧人的人员发表“少林寺建寺1500年,以寺养武、以武扬名”等有悖佛教宗旨和少林精神的言论,并 不惜破坏国家保护文物,践踏佛塔,炫耀武力。少林寺认为这家非少林寺人员组成的假冒的“少林武僧团”对少林寺造成了极 大的损害和恶劣的影响。

  少林寺授权法律顾问陆咏歌律师于1999年6月7日发表声明,声明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少林寺名义,凡未在少林寺登记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称少林寺僧人、武僧;少林寺及少林武僧团没有委托中国对外演出 公司编导《少林好汉》剧目,少林武僧团及少林寺僧人没有参加《少林好汉》的编排;少林寺武僧团没有委托中国对外演出公 司为代理人。声明要求:“中国对外演出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冒用嵩山少林寺及少林武僧团的名义进行任何演出活动,并公开向 少林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我方保留诉讼的权利。”

  少林寺在授权法律顾问发表律师声明的同时,还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释永信说,这一事件,通过行政投诉,问 题就得到了解决,侵权行为得到制止,没有追究侵权单位的侵权责任,少林寺也没有要求赔偿,体现出佛教的“宽宏大量”。

   记者还拿到了当时即将在长安大戏院上演的《少林好汉》节目单。节目单上写着该剧导演是金星女士,记者还 注意到当时北京的许多报刊是以《金星结缘少林好汉》等相类似的标题报道的。报道还写着:人们惊异地发现,与她同来的是 一群身披黄袍佛衣的僧人。金星骄傲地说,他们是真正的“少林好汉”。

  记者猜想,少林寺认为这个假冒少林武僧团的演出,有悖佛教宗旨和少林精神,除了律师声明的原因外,是否也 跟导演金星是位女士有关系吧?释永信说,金星愿意做男人还是做女人这是金星个人的事,少林寺无权干涉;但是,她居然对 外称,她“可以随便出入少林寺”,并说她特欣赏少林和尚的“阳刚之气”。金星现在毕竟是一个女人,少林寺怎么可能让她 随便出入?她说这样的话,很可能让人造成对少林寺的误解。少林和尚听到这样的话,又怎么能坐得住?再者,《少林好汉》 的宣传画中,有两位假冒的少林和尚竟然站在少林佛塔塔顶炫耀武功,僧人对佛塔是顶礼膜拜的,怎么能随意践踏?况且,佛 塔是国家保护文物,任何人也不能随意破坏。第三,中国对外演出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说,他们将对少林寺武僧团全权代理, 并要在国内注册版权,长期在国内外演出,如果“少林寺”由他们独家注册,那么,真正的少林寺武僧团岂不成了假冒的了?

  为宗教立法事在必行

  释永信认为,面对法制化社会,为宗教立法,事在必行。自从释永信当选为九届人大代表以后,更是为此做了大 量的工作。

  关于为宗教立法,释永信方丈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法律的产生,并不是单方面的政府行为,而是全社会参与的结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就充分说明了 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一条从根本上保证了合法宗 教的存在。同时,宗教信徒也是国家公民,享有国家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释永信认为,如果宗教信徒都能持积极进取的态 度,多方面地、充分地参与社会事物,应该有可能产生一部比较好的宗教法。

  其次,宗教法产生以后,肯定有利于合法宗教事业的发展。宗教法其中一项主要内容,要将正教与邪教严格区分 开来,正教得到弘扬,邪教将被抑止。释永信认为,由于目前我国信众整体上信仰水平较低,各种打着宗教旗号,披着宗教外 衣的邪教,在社会上愈演愈烈。如果听任邪教泛滥,那么,真正的宗教将会被淹没。

  第三,宗教法的产生,将会对宗教组织有所约束。释永信说,合理的约束,不仅能起到监督作用,亦是一种净化 力量。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单靠内部的自我约束是不够的。共产党组织,内有党章约束,外有国法约束。从某种意义说,约束 也是保护。任何一个组织,如果缺乏约束,放任自流,最后必致腐败,甚至自毁境地。宗教组织也不例外。关键是合理约束。 那么,怎样才是“合理”?释永信说,这正是我们要做的工作,有待我们去探讨,有待我们去努力。本报记者 李广森 本报 通讯员 尤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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