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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台州市长特大受贿案庭审--夫妻相会在法庭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1日 10:00 检察日报

  原浙江省台州市市长孙炎彪从囚车上走下来,不知道走进法庭之后,他还会发表什么“见解”。

  凌亚娣一脸茫然,迈入人民法院的审判庭。这个帮助孙炎彪收受贿赂的“好帮手”,如今站在这里,她将如何交 代呢?

  公诉人、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久成(右起第二人)代表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起诉书。

  站在被告人席位上的孙炎彪、凌亚娣各揣心腹事,一个在回答问题,一个在寻找着那并不存在的道路。

  市长利用职权“为人办事”大肆受贿,而市长夫人则积极鼓动丈夫受贿,并伙同帮助其收受他人财物,夫妻二人 非法敛财达百余万元。不久前令他们难堪的一幕出现了:夫妻相会在法庭。

  原浙江省台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孙炎彪及妻子凌亚娣因涉嫌受贿犯罪,近日由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向嘉兴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9月22日上午9时,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内座无虚席。孙炎彪及妻子凌亚娣受贿一案在这里公开开庭 审理。

  “传被告人孙炎彪、凌亚娣到庭。”随着审判长的一声令下,四名法警分别押着孙炎彪、凌亚娣走进庄严的法庭 。只见孙炎彪目不斜视,径直走到被告人席上;凌亚娣则不然,一被押进法庭,她的两只眼睛瞪得圆圆的,不停地在旁听席上 四处搜寻。当她突然见到旁听席第四排座位上她的女儿、姐弟等众亲属时,目光中流露出了绝望与凄凉。从法庭侧门到被告人 席大约30余米的通道上,凌亚娣三步一回头地寻找着什么。此时,电视台转播车也紧张地工作着,十几家新闻单位的记者手 中的相机“咔嚓,咔嚓”响个不停,将孙炎彪、凌亚娣这两个“焦点人物”一一定格在庄严的法庭上。

  孙炎彪今年50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学文化,原任台州市委副书记,后任市人民政府市长,被逮捕前 系台州市第一届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其代表资格已于1998年8月29日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因 涉嫌受贿犯罪于1998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凌亚娣,女,47岁,汉族,宁波市人,初中文化,原任宁波市宁兴公司资金计划部经理。因涉嫌受贿犯 罪于1998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第一公诉人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久成宣读起诉书。起诉书指控,1993年至1996年,孙炎彪利 用担任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并兼任宁波市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后为金鹰集团 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金鹰集团总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公司总经理吴彪的任职和授权等事项上为金鹰集团总公司及 吴彪谋取利益,于1994年初至1997年初先后11次收受吴彪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6万元、港币10万元、美金1  4万元。1994年,孙炎彪利用担任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象山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宁波项目 部马经理在承接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使马获利匪浅。投之以桃,报之以李。马经理发了财,岂能怠慢了孙炎彪?三年之后, 即1997年至1998年初,马经理先后三次登门拜访谢恩,将一根价值5368元的白金项链,一只价值9300元的“ 欧米茄”高档手表及5000元人民币先后奉送给孙,孙略为推辞客气之后,一一笑纳。1996年初至1997年上半年, 孙炎彪在其妻子凌亚娣的积极鼓动下,为宁波五洲有限公司在贷款担保、纠纷处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于1996年初至1 998年初先后8次由凌亚娣单独或两人共同收受五洲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教华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美金8 1万 元。经检察机关查实,孙炎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美金2 5万元、人民币32  9万元、港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凌亚娣积极鼓动孙炎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并伙同、帮助孙炎彪收受他 人财物计美金8 1万元、人民币11万元,其行为已共同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孙炎彪系主犯,凌亚娣系从犯。9月 23日下午,控、辩双方就孙炎彪、凌亚娣受贿一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孙、凌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分别发表了辩护意见。 他们同时列举了孙炎彪主动上交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打火机及港币2000元等一批财物,以及主动、积极地派人调查吴彪 的赌博问题而引起吴的强烈不满等事例,用来引证孙炎彪的为人正派、原则性强,而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犯罪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第二公诉人、检察官周建军与辩护人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舌战。他反问道:“既然孙炎彪早在1991年以来就有 多次将礼品、礼金上交组织的先例,那么为何在收受马经理的白金项链、“欧米茄”手表及现金等财物问题上,当时有退还的 众多机会及时间、条件,却迟迟未退还,直至吴彪涉嫌行贿犯罪败露才匆匆“卸下包袱”?按照孙炎彪、凌亚娣的逻辑是“没 有适当机会”,那么请问:为什么不上交给组织呢?一连串反问,孙、凌两人始料未及,只好灰溜溜地对视着。此时此刻,真 是此处无声胜有声。

  接着,朱久成副检察长话题一转,严肃地指出,检察机关办案一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我们坦然相告,受 贿犯罪的构成,不以赃款去向为必需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当事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并收受了财物,就构成了受贿罪。当然,赃款去向不影响此案的定罪量刑。相反,被告人涉嫌有转移、疏散赃款赃物的嫌疑, 还应依法予以严惩!

  法律是公正、无情的。曾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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