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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收养残疾少女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2日 10:46 长江日报

  家住武昌的刘永想夫妇16年前收养一弃婴,却由于不合《收养法》而无法上户口,“我们该怎么办?”日前,夫妇 俩向笔者倾诉迷惘。

  1983年6月3日,武汉市公汽总公司职工刘永想在公汽的角落里发现一个被弃女婴,她把女婴抱回家,取名袁鹃 (化名)。在袁鹃4岁时被查出弱智,今年6月,医生又查出她没有子宫。

  袁鹃的户口问题一直是刘永想的一块心病。袁鹃曾经可以上户口,但由于各种原因错过了。

  今年7月,刘永想夫妇又递交了收养申请。一个多月后,他们的申请被驳回。

  笔者就此事咨询民政部门,他们解释:按照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刘永想与袁鹃 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因为新《收养法》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但必须不满14周岁,收养人应当 无子女。而刘永想在收养袁鹃之前已有两个儿子,再说袁鹃现满16周岁。

  “小袁鹃值得同情,但民政部门现在也只能依法行事。”民政干部还强调说,刘永想当初在抱回弃婴后,首先就应该 到民政部门咨询是否够收养条件。

  目前我市类似刘永想这样的事实收养尚有多例。截至9月底,仅武昌区就已登记不符合《收养法》的事实收养40多 例。“我们将汇总情况,逐级上报,等待国家民政部和全国人大研究解决。”市民政局有关部门负责人10日称。

  民法学家余能斌认为,新《收养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现有及将来的收养行为,而不针对历史遗留问题。他认为,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袁鹃的户口都应该予以解决。

  一些社会学家和伦理学家认为,在区分真收养和假收养后,应对历史遗留的家庭事实收养给予一定的宽松政策,毕竟 ,它从一定程度上分担了社会收养的压力。

  实习生 周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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