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网新闻中心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社会新闻 > 南方日报 > 新闻报道
 


广东一宗人身损害10万元赔偿案审理4年有结果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2日 12:15 南方日报

  本报讯:历时4年多的江隶华等人诉陈锦培人身损害赔偿案,近日终于有了结果:广州市中院依法维持了番禺市 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陈某须在判决生效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江某等人19000多元。

  被告陈锦培于1994年8月30日向番禺市大石镇猛涌村承租了位于105国道该村路段旁约50平方米的一 块空地,自建了7间简易铺位,其中4间分别租给杨某、邱某和陈某经营摩托车维修部、云浮石料档和小食店。陈锦培还以自 己的名义为杨某与人合伙经营的摩托车维修部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在铺位旁开挖了一口可供上述铺位使用的水井,每月收取2 0元左右的“水费”。

  1995年8月19日晚11时许,铺位突然停水,急待用水的摩托车维修部合伙人江建强,小食店店主陈国康 ,石雕厂雇工崔振威、张端清,云浮石料档雇工曾石养、罗树佳6人共同抢修水泵。当他们将井下两根12米长的水管向上抽 出时,摆动的铁水管碰到了井口上方的高压电线,6人均触电倒地,其中江建强和张端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摩托 车维修部合伙人杨国信支付了江建强的医疗费和家属慰问金4000多元,陈锦培除对其雇工张端清的家属作了补偿外,并给 付江建强家属2000元慰问金。江的父亲江隶华、妻子王燕霞及儿子江祺生认为陈作为铺位的出租人、水井的拥有人和出事 现场的指挥者,同时又是江建强所在摩托车维修部的持牌人等,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向陈锦培索赔10万元,并将其告 上了法院。

  经审理,番禺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陈锦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给原告医疗 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17233元,并补偿给3名原告2000元。一审判决后,3名原告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 诉。(黄扬华、潘建国)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南方日报 > 新闻报道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帮助信息

Copyright(C) 1999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