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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出店门概不退换”于法无据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2日 16:37 无锡日报

  北京讯:退休干部徐某在一私营商店购买了一台影碟机,回家后发现该机的快进功能差,不能随意按键选曲。徐某家 人认为,这是老型号产品。次日,徐某携机到该店要求退货,售货员不依且振振有词:“一分价钱一分货,不是老型号产品会 卖那么便宜吗?玻璃大门上张贴的‘货出店门,概不退换’没看见吗?”徐某憋了一肚子气,看到玻璃大门的告示也只好自认 倒霉。

  据《法制日报》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 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 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徐某完全可以和售货员论理讲法,要求退、换货或退款,如遭拒 绝,可到消费者协会或人民法院投诉解决,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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