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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原财政局长挪用公款受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3日 09:01 中新社网站

  广州十月十二日消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广州市原财政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广州市 原地方税务局局长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邵汝才有期徒刑十八年,并没收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一九九六年二月,邵汝才利用担任广州市财政局副局长、主管农业财务处工作的职 务便 利,授意该处原处长将广州市财政局管理的人民币一千万元挪给其子所在的某公司进行赢利活动,至今尚未归还。

  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八年间,邵汝才在将支农周转金借给有关单位使用的过程中,多次受贿,共计人民币二十八 万元 、港币九点五万元,其他非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一点六万元,港币八千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邵汝才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总和 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鉴于邵汝才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退清赃款,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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