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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因挂失的存折上用的是虚名,挂失期满后取款被拒付的湖南打工妹瞿化珍,将花都市狮岭农村信用合作 社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中院依法对这起储蓄存款纠纷作出判决,被告花都市狮岭农村信用社杨屋分社须将化名为“张晓琴 ”的活期储蓄存款的本金69510元及利息归还原告瞿化珍。 1997年初,16岁的瞿化珍从湖南省安化县老家来到广东省花都市,在狮岭镇杨屋酒家打工。6月,她用“ 张晓琴”的虚名在花都市狮岭农村信用合作社杨屋分社存款。年底,瞿化珍遗失存折并办理挂失手续,将该存折的存款余额2 4134元转存到重新开设的账号为4664—12的存折上,并设定了密码“668”。到1998年10月14日止,这 本存折的发生额有31次,存款余额达69510元。10月26日,瞿化珍的住所被盗,存折失窃,她于当天向派出所报案 ,并到信用社办理了挂失手续。挂失期满后,瞿化珍要求提取存款,信用社认为瞿的身份与存折储户名“张晓珍”不符而拒付 。 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我国现行存款制度是记名存款制度,储户可以用别名或虚名存款,经过文字笔迹鉴定已 确认瞿化珍为存款人。因此,对瞿化珍与花都狮岭农村信用合作社杨屋分社的存款关系法院予以确认。记者黄扬华、通讯员粟 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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