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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的照片上教材 老子的诉状递法院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4日 05:01 中国青年报

  荣耀和侵权一步之遥

  王安屏,南昌铁路局的职工。今年年初,他在南昌市新华书店内购书,瞧见一本音乐教材《江西省初中音乐课本 第二册》,因为儿子王颖是学音乐的(正在省文艺学校就读),王本能地拿起来翻阅。这一翻不要紧,王惊讶地发现儿子吹笛 子的演奏照赫然印在教材中,还有两幅照片是儿子初中同学田亮和梅雪的。“怎么从来没有听儿子提起过这事?”王安屏纳闷 ,于是掏钱买下了教材。

  王颖拿过父亲手中的音乐教材,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在记忆中努力搜索,这才想起:自己还在南昌八中读 初二时,一个下午,音乐老师郭赣生临时通知他和同学田亮穿上学校的演出服,站在学校操场的一棵松树下吹奏笛子,当时有 摄影师为他们拍照,而且反复拍了好几张。完事之后,他就回教室上课去了,郭老师从来也没提过这照片的用途。

  儿子居然在教材上露脸,这可是件荣耀事呀!但怎么不跟我们打声招呼呢?而且,儿子的演奏照下一片空白,没 有任何文字说明。这两点,让王安屏总觉得心里不是个滋味。教材中也有民间著名艺人“瞎子阿炳”的演奏图,图下是长段的 演奏者个人简介,虽然儿子名不见经传,无名小辈一个,但既然同样登上了教材,就应该享受同样的待遇。

  王是个爱较真的人,为解开心中这块疙瘩,王找到该教材的出版社――百花洲文艺出版社。走进了社长关小群的 办公室,王说明来意,希望出版社在儿子的照片下加些个人简介。关社长断然拒绝,并称:教材是省教委教材委员会主持编写 的,内容由省教委负责审定,出版社仅是承编单位,无权改动教材任何内容。

  王又来到省教委,省教委教学教材研究室则对此辩称:“难道我们编什么,他们(出版社)就印什么吗?”

  不知是两家单位相互推诿的态度还是对王的请求不予理睬的轻视,激怒了王,今年3月18日,王一纸诉状,把 百花洲文艺出版社、省教委教学教材研究室告上法院,状告两家单位“侵犯了儿子的肖像权”。要求:两家单位停止侵权;赔 偿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20万元;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谁在撒谎

  6月30日,法庭对此案进行庭外调解,结果三家不欢而散。

  “教材是否侵犯了王颖的肖像权”,围绕此话题,三方各执一词。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26条规定:未经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 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

  第4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26条规定的,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 要求赔偿损失;新闻出版、专利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依据这两条法规,王安屏认定了“教材侵权”。

  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在答辩状中称: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要件必须具备以下两点:第一,未经本人同意。第二,以营 利为目的。1、郭赣生老师在教材中使用原告的照片的过程中已经征得了原告的同意。据郭老师说,他明确告诉了王颖等同学 初中音乐课本第二册是他编写的,需要一些演奏图放在上面,本来这些图可以在画报上找,但老师喜欢你们,想把自己学生的 照片放在上面。王颖等同学自己同意郭老师使用他们的照片,而郭老师使用他们的照片是出于一种美好的愿望。2、王颖等同 学并非公众人物,郭老师在教材上使用王颖等同学的照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它并不能给郭老师带来财产上的价值,并且教材 是指令性精神产品,不存在扩大市场的问题。

  省教委教学教材研究室的答辩内容与百花洲如出一辙,提出“1997年6月,答辩人曾先后两次明确告知原告 及其他同学,为了编写音乐教材,需要采用吹奏、弹奏的照片,征得他们同意及要求转告家长后,原告及其他同学都高高兴兴 穿戴演出服装,携同部分家长来学校拍照……既然原告明知照片的真实用途,又是自愿参与拍照的,那么事后指责答辩人是‘ 私自使用其照片’,这是一种极不道德、极不尊重事实的行为,答辩人对此表示极大的不理解。”

  答辩状中,两被告都用大段篇幅极力陈述:教材上的照片经过了本人及家长的同意。看来,两家单位也认为,未 经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是侵权行为,至少也是不道德行为。

  “他们在撒谎!”王安屏对此不屑一顾。在王的手中,捏着3份关键的证人证言。和王颖一样照片上了教材的田 亮说:“直到今年年初,郭赣生老师找我打听王颖的电话号码,我才知道我的照片被百花洲文艺出版社采用,在此之前,我不 知道照片的用途。”田亮的父亲也证实了这回事:今年6月上旬的一天,我爱人接到郭老师打来的电话,电话内容是因为初中 音乐教材中刊登了我孩子的照片,要求我们家长出具同意刊登的证明,而且要我们表示知道孩子的照片刊出后,我们家长很高 兴。同时,梅雪的爸爸也作了同样的证言。

  王安屏称,这3份证言是“重磅炸弹”,到时会在法庭上投放,定把被告“炸”得措手不及。

  教材出版是否营利

  在采访中,一位律师提出:在弄清楚了“是否经本人同意”这个前提后,最终,法庭的辩论必将围绕“以营利为 目的”展开。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两家被告单位已经意识到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官司的成败,在答辩状中都力陈“照片上教 材,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教学行为”。

  对此,王安屏说:“他们都在回避这个问题,教材在出版过程中,是营利的,没有哪家出版社会做亏本的买卖。 教材标价3.5元人民币,而实际上,一本教材纸张费、制版费及其他费用加起来,一共不到2元。1997年12月,该教 材第一版印刷,至今两年时间,发行不止百万,这其中营利多少,不言而喻。”

  双方各执己见,莫衷一是。

  对王安屏的告状行为,很多人不理解,甚至不屑。有人说他是“吃饱了撑的,儿子照片上教材是好事,别人求都 求不来,他还瞎折腾,简直是猪八戒倒打一耙!”更有人猜测:王最近生意蚀本了,想找这个事敲诈一笔。

  不管别人怎么说,王安屏做了别人没有想、更没有去做的事。抛开其动机不谈,该案子的意义已经超越了案件的 本身,它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大家都熟视无睹的问题:教材,虽是指令性精神产品,但它是否享有未经他人同意便可刊登其照片 的特权?如果擅自刊登了,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相信法律会给大家一个公正的说法。

  本报记者 李菁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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