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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日前,马鞍山市向山区法院立案受理一起因医疗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 1998年9月18日,已停经50天的农家妇女莫某前去某计划生育服务站例行检查,确诊怀孕后,医生决定行“ 人工流产+取出避孕环”手术。手术时,医生在病历上清晰地记载了手术情况:“出血少,未见绒毛,取出圆环一枚”。手术 后,莫某终因腹痛站立不起。三天后,莫某在家人的搀扶下赶赴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宫外孕,右侧输卵管破裂,腹腔 内出血。”医院当即决定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由于抢救及时,莫某方幸免于难。 就这样,一次本不该误诊的宫外孕,却意外地使这位农家妇女经受痛苦和伤害,莫某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并曾多次向 该计生站索赔无着,遂一纸诉状递交法院,以误诊导致的医疗事故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损害赔偿9000余元。此案正在 进一步审理中。(魏春生 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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