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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审出现插曲 审判长被要求回避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4日 10:4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曾文琼)在昨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泰明国贸”诉杨剑 昌名誉侵权案进行重审时,出现了一 段因杨剑昌怀疑审判长执法不公而要求审判 长当场回避的插曲。

  杨剑昌是在多次要求法庭认定原告深圳市泰明国贸商场有限公司不具备诉讼 主体资格,未被法庭采纳时提出要 求审判长当庭回避的。杨剑昌当场陈述说,该 案由高院发回重审后,审判长曾通知杨到其办公室协商此事,当时审判长坚持 表 态“省高院是我的上级”,称他须按照省高院发回的文件指示办理。杨还听到他 打电话请示省高院和民庭的有关负责人 ,并说要求亲自去省高院全面汇报该案。 杨剑昌认为,按法律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独立审判权的尊严,审判长此 举损害和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他因此对审判长能否公正判决持怀疑态度, 故要求审判长当庭回避。按法律规定,审判 长就杨剑昌的请求立即宣布休庭5分 钟,以商议决定是否采纳此请求。5分钟后,审判长宣布,杨剑昌的请求未被采 纳, 庭审正常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重审与一审、二审都有较大变化。重审的审判席上添了 两个人民陪审员,而原告虽未缺席 应诉,但委托的代理人不再是精通法律、口齿 伶俐的律师,而是3天前才被告知接此重任的原“泰明国贸”普通员工张某。 被 告杨剑昌也不怎么回答其他问题,而是屡次紧抓原告法人资格不合法的问题,要 求法院驳回起诉。据悉,此点是本案的 焦点。

  杨剑昌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原告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 没有投入自有资金,对此深圳市工 商局已经认定,深圳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而 不具备法人资格即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驳回起诉。尽管如此,法庭仍 以 未收到任何吊销原告营业执照通知为由,拒绝采纳该请求。

  由于此案影响较大,可容纳300多人的旁听席爆满。重审结果如何,本报 将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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