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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个“抢”字 如何定罪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4日 10:58 检察日报

  1998年8月11日,李某载一机动三轮车蔬菜在批发市场与刘某成交。刘某付过款后对李某说:“在市场内卸货 要交交易费,我们把车开到外面去卸。”李某同意,遂与刘某一起登上驾驶座,将车开出批发市场100多米远。这时,李某 欲停车。刘某说:“再往前开开。”当车又开出几米远后,刘某即出其不意,将李某推下车,驾车逃跑。

  对于该案,刘某抢车是事实。但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是给刘某定抢劫罪还是抢夺罪,却发生了争议:一种 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为被告人刘某在三轮车行进 中,故意将车主李某从车上推下,致其摔倒在地,造成胳膊表皮擦伤。这是行为人采用的一种暴力,施加对象是被害人的身体 ,目的是强行立即占有他人财物,故应定抢劫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乘李某不备,将其从车上推下,并不是一种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目的 主要是使财物的所有者脱离财物,并转为自己占有。至于李某被推下车后,造成胳膊表皮擦伤,也不能认为是刘某直接作用的 结果。因此,刘某的行为符合抢夺罪“乘其不备,公开夺取财物”的特征,故应定为抢夺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法律上讲,抢劫罪与抢夺罪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罪,且法条对抢夺行为可定为抢劫罪 的,只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一种情形。本案中刘某未携带凶器,也没有对李某的身体直 接施加暴力,因而也就不能视为抢劫。因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 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当场 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于抢劫罪,只要具备了上述情节,即可认定;而抢夺罪则不存在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 威胁问题,仅仅表现为行为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而且数额较大时才定此罪,这也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本质区别。 这里所说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袭击或者其他暴力手段,足以危及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任其当即抢走财物或令被害人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暴力行为是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抵抗、抢掠财物而故意实施的; 如果在抢夺财物过程中,无意中伤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则不能认为是使用了暴力。本案中,刘某将正在驾车行驶中的李某推下 车,虽有一定的危险性,但不具备使用暴力的基本特征,且根据机动三轮车的时速,也不至于造成被害人严重摔伤或死亡。即 便是造成了这种严重后果,也只能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因而对刘某以定抢夺罪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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