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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遭绑架致死 伤人毁物不该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7日 14:01 扬子晚报

  本报讯:10月16日,因儿子惨遭绑架致死而一怒之下到罪犯家伤人毁物的葛某、吴某及蔡某,经海安县人民 法院调解,分别赔偿尤某、曹某4500元、970元。

  去年9月18日,家住海安县角斜镇龙潭村8组的吴某、葛某夫妇之子(6岁)遭尤某、曹某夫妇之子(17岁 )绑架致死。悲愤至极的吴某、葛某于同年9月20日到尤某家将4间平瓦房、家具打坏部分,尤某家成熟的水稻、山芋、黄 豆也因其阻拦未能收获,养的蚕受损。同年10月23日上午,葛某及其公婆蔡某又与曹某发生揪扭,致曹某受伤住院7天, 支付医疗费1167.70元。尤、曹之子在案发后已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郭玉祥 缪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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