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网新闻中心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社会新闻 > 南方日报 > 新闻报道
 


刘某诉广州万客隆侵害名誉权案一审审结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8日 12:10 南方日报

  本报讯:备受关注的顾客刘某与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日前在白云区法院一 审审结。法院认定万客隆的保安人员对窃取货品的刘某进行处理的行为没有构成名誉侵权,并因此驳回了刘某的赔偿请求,法 院同时认为万客隆对刘某的行为没有处罚权,据此判令万客隆返还刘某交纳的“罚款”2000元。

  1997年1月19日,广州某铁路公安学校教师刘某到万客隆三元里选购中心购物,经过收银台时未付款便走 出商场选购区。经保安盘问,刘某从衣袋里拿出牙膏、牙刷、真皮钱包等物品。在商场办公室刘承认了偷窃行为,并愿接受罚 款2000元的处理,但要求商场不要告知其单位。商场同意后,收取了刘某2000元罚款,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刘也未报 案,且未告知工作单位。1997年5月,刘某单位得知此事后到万客隆调查,万客隆告知刘某单位刘某的偷窃经过及承认偷 窃等情况。同年刘某单位对原告作了警告处分并扣除了其年终奖金。而刘某一直认为自己未偷窃。因此,今年1月13日,刘 某向法院起诉,认为万客隆诬陷其为小偷,使其名誉受损。他诉称,当时被保安当众殴打,屈打成招。后万客隆在其单位调查 时对情况加以渲染,一口咬定他为盗窃,单位为此对其处以警告处分并扣发了奖金1.5万元。他称,此事使其名誉受损,造 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另万客隆对其刑讯逼供。他因此要求万客隆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 退还罚款2000元等。而万客隆则称,并未殴打刘某,亦未侵害其名誉权。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定,刘某违反商场规定,将包装销售的货物拆散,并不付款走出选购区,其行为属偷窃。其单 位调查此事时,商场只是如实告知实情,并无捏造事实侵害其名誉权。因此,驳回刘某的赔偿请求。但商场无执罚权,故应退 还原告罚款2000元。

  宣判后,刘某表示不服要求上诉。(记者金杜、姚伟新,实习生陈颂辉,通讯员严剑飞)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南方日报 > 新闻报道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帮助信息

Copyright(C) 1999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