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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上司“强奸”男下属 无法定罪仅拘留10天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18日 19:29 羊城晚报

  本报成都今晨电:25岁的曾某刚受聘于“成都凤凰饲料有限公司”新津分部。上班仅两天,便遭受奇耻大辱- --被男上司“强奸”。本月14日,其上司罗怀福为此涉嫌“流氓滋事”,被依法拘留10天。

  据曾某介绍,10月12日,他与好友一同到位于温江县的成都凤凰饲料有限公司应聘当业务员,并于当日随该 公司新津片区的经理罗怀福前往华阳为公司的销售做宣传工作。当晚一行人在新津县吴店子乡临江村一农民家吃晚饭。席间, 罗怀福软硬兼施让本不善饮酒的曾某喝得酩酊大醉。之后,3人留宿在农民家,罗安排曾某与自己同床。半夜时分,曾某被一 阵疼痛弄醒,惊异万分的他发觉罗正搂着自己“乱搞”……事后,实在感到羞辱难当的曾某到警方报了案。新津警方在接到报 案后当即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并将仍在吴店子乡的罗怀福抓获。面对曾的指控,罗却大呼冤枉!罗称:当时他也喝得大醉了, 夜间一时神智不清,抱着曾“摩擦”了几下。

  事后,新津县五津派出所根据调查结果,以罗怀福有“流氓滋事”行为而作出对其拘留10天的治安处罚。该案 办案警官尤勇对此案这样解释:目前我国法律中,无“鸡奸”一词的定义和处理,故该案只能作为流氓范围来考虑。在此事件 中,曾身体上没有受到伤害,故亦不适用流氓罪。因此只能对罗的行为冠以“流氓滋事”。

  成都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张建新律师认为,曾某完全可以就此事向罗怀福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赔偿其受辱的精神 损失和名誉损失。  (阳林 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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