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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为23年前的伤害索赔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0日 09:52 长江日报

  怎么也没想到,23年前闯的祸,今日竟发展至对簿公堂,原告向自己索赔16万元。

  王红梅更没想到,23年前受到的伤害遗祸至今。旧伤未愈又添新痛,谁该对自己受到的伤害负责?

  1976年,王红梅和李拥军就读于青山船厂子弟小学。一天,王红梅在教室附近跳橡皮筋时,被嬉闹中的男生李拥 军用石块击中左眼,血流不止,不久左眼失明。事故发生后,法院立案,学校、单位及双方家长协调,最终以李家支付营养补 助费100元(医药费由船厂报销)“结案”。

  王母回忆,当时想法很简单,双方都是青山船厂职工,孩子是在学校受的伤,以后由厂里安排工作———一切由船厂 “做主”。不料,近几年王红梅的右眼视力急剧下降至0.1,生活不能自理,丈夫离婚撇下她及10岁的女儿。协和医院及 法医鉴定确认,目前右眼病变不排除与左眼外伤有关。

  受伤痛困扰多年的王红梅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今年3月,得伟律师事务所向她提供法律援助,将李拥军 、青山船厂子弟小学及青山船厂分别作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提起诉讼。

  青山区法院驳回了王红梅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当年法院曾受理并以双方调解的形式结案,且它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 注:法律规定的最长时效为20年)。

  原告律师认为,王红梅受伤害时尚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她受伤后成为残疾人,维护自身权益存在 主客观障碍。20年后右眼受左眼“牵连”无法预见,属特殊情况,因此,诉讼时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 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延长。

  目前王红梅已向市中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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