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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八老人诉三单位侵产侵权案昨开庭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0日 12:5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海燕、实习生李东生、通讯员张弘)昨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佛山会计师事务所郭 方、欧阳昌等8位老人诉佛山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佛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佛山市财政局3个单位侵产侵权一案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围绕着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始投资者是谁、清产核资到底由谁具体执行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前身为佛山市会计咨询服务所,由原告郭方等8人于1984年春将其利用业余时间协助佛山市 化工机械厂健全财务管理工作所得劳务费5000元作资金设立,注册形式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由众人推举郭方担 任。1984年2月,经佛山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并确定“佛山市会计咨询服务所是群众性组织”。1985年5月,该 所经市编委批准,以其自有资金设立广州会计师事务所佛山分所。1988年11月,变更法定名称为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工 商注册的集体经济性质不变,法人代表仍为郭方。1992年6月,因该所挂靠在佛山市人事局,为在形式上与人事局相一致 ,同时根据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都会议关于非全民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经办国营企业、三资企业的查验业务精神, 为使会计师所适应形势发展,该所向佛山市编委申请由集体所有制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佛山市编委(1992)55号文批复 同意,这时,该所注册资金增至96.3万元。经济性质改变,但该所产权并没有移交,财产没有交接,依旧由郭方等人运作 。1995年10月,经佛山市编委批准,该所终止与佛山市人事局的行政挂靠关系,转而挂靠佛山市财政局。

  1998年,佛山市会计事务脱钩改制,佛山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佛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佛山市财政 局联合派出以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办主任为首的七人工作组,在12月中旬进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19 98年12月29日,核资办、国资办联合签发佛清核(1998)30号文《关于对佛山会计事务所资产核实结果的批复》 ,界定该所资产人民币3441794.73元为“国有净资产”,并确认1998年10月31日为清产核资基准日。同一 时期,佛山市财政局要求该所在1998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改制,否则事务所将丧失证券业务资格为名,与该所签署 了《资产处置协议书》。今年3月11日,两办再次联合签发佛清核(1999)03号文《关于抓紧完成佛山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移交与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该所在今年3月底前完成有关财产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佛山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原告共同出资组建的佛山会计咨询服务所出资设立,全部资金均为各合伙人共同出 资,没有国家分文投入,也不存在国有企业以其名义对外担保债务的情况,依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两办将其界 定为“国有净资产”是对“合伙人财产的公然侵犯”,其界定处置与其遵循的法律依据相互抵触相互矛盾。财政局强行进驻事 务所行使行政权力与事务所签署的《资产处置协议书》违反了程序,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志,是“无 效的”,协议书内容中称“净资产3441794.73元归属挂靠单位佛山市财政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佛山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佛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辩称,两办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行政相对 人是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并非郭某等8人,而且本案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两办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因为佛山市财政局作为开办单位虽然没有直接划拨注册资金,但通过派出在职干部,授予企业名称,给予政策扶持,减免上缴 税利等各种形式进行了实际投资,国家是该事务所的所有人;其联合签发的(1998)30号文是在该所“自查”的基础上 进行抽查、核实后依法发布的,(1999)03号文以(1998)30号文为前提,因而两者均是合法有效的。

  法庭上,控辩双方辩论焦点逐渐集中到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国有资产还是合伙人经营所得问题上。至发稿时止,庭审尚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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