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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锡山市国税七分局原副局长被判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0日 14:37 江南晚报

  税务官明知企业偷漏税,却对其不征或少征税,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接受企业赠送的钱款是作 非法收入,还是按受贿论处?日前,锡山市人民法院审判了周尧宏受贿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判处他有期徒刑12年, 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作为无锡地区查处的首例国家机关执法人员渎职犯罪要案,该案的判决,无疑给一些以权谋私的公务人 员敲响了警钟。

  今年7月23日,锡山市检察院指控锡山市国税局七分局原分管稽查的副局长周尧宏犯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 征税款罪,向锡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周尧宏于1995年12月至1998年10月间,在对羊尖、厚桥等地的22 家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催讨税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108419.5元;周利用 职务之便,于1996年12月至1998年10月间,在对4家企业的帐册凭证进行税务稽查过程中,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 款计714318.7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对此,辩护人提出了3条辩护意见,首条意见即为:对照犯罪构成要 件,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故周尧宏收受的数笔现金应定非法所得。

  两天时间的庭审,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焦点为周尧宏有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公诉机关指控,199 7年5月,周至羊尖某厂对1996年度帐册凭证进行税务稽查,发现为该厂加工配件的个体户Z有代开发票的偷税行为,他 遂告知Z要补税。为逃避处罚,Z及妻请周吃饭,饭后,Z妻送给周现金2000元,要周“帮帮忙”,周收受贿赂后未对Z 进行税务处理。法院认为,Z偷逃国家税款,本应予以处罚,但周尧宏利用分管税务稽查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而使Z逃避税 务处罚。又如起诉指控,1997年7月周尧宏至羊尖某厂对1996年度帐册凭证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对该厂产品征税税率 偏低。为得到周的照顾,该厂厂长送给周现金5000元,要周“帮帮忙,不要补(税)了”。事后,周对该厂未作补税处理 。法院经对证据质证认为:周尧宏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对该厂产品征税税率偏低,但收受贿赂后未予以补征,使该厂获得了非法 利益,应认定为受贿。

  法院经过两天时间的公开庭审认为:周尧宏作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税务稽查、催缴税款过程中 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94489.5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又利用职务之便循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 计567979.97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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