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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门伤人 场主赔钱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0日 18:22 羊城晚报

  本报讯: 今天上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轰动一时的“球门伤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广州市足球发展中心赔偿 原告张晖人身损害损失13959元,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28日下午,原告张晖及其同伴前往广州市足球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的天河体育中心附场以 每场300元租场踢足球。在租场踢球时间内,守门员张晖因攀吊球门横梁导致球门倒塌压伤腹部,随后被送入医院,诊断结 果为外伤性小肠破裂。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与被告协商未果,遂向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及新闻媒体投诉。在以后的诉讼活动中 ,被告广州市足球发展中心反诉张晖用虚构的事实欺骗新闻媒体,侵害其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租场地给原告等人踢球,必须保证其提供的场地及体育器材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 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被告对原告在其场地上租场踢球时所受的人身损 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案事故发生后向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反映情况、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无不妥,被告反诉无据, 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后,被告表示将上诉。  (李宜航 黄焕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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