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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民告官”案件胜诉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1日 10:50 云南日报

  一桩因采矿争议引发的行政处理决定案,因当事一方——民营企业个旧红星锡矿认为调解不公而将个旧市矿产资源管 理局送上被告席。在终审判决中,曾在一审中败诉的红星锡矿终于转败为胜——9月20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法院对个旧红星锡矿上诉个旧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个旧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至此,这桩历时一年 多,在红河州引起广泛关注、原告在一审中败诉、官司从初审法院打到中级人民法院的“民告官”案子,最终以民营企业红星 锡矿胜诉画上了句号。1987年,红星锡矿经依法批准,在个旧市老厂镇大陡山采矿。1996年11月,市矿管局在治理 大陡山工作中,决定让红星锡矿的坑口位置转移,红星锡矿照办。然而,1997 年12月,红星锡矿却发现个旧市安平公 司打通了自己转移前的老主坑道后进入采矿区采矿,遂与安平公司发生冲突及纠纷。事发后,市矿管局多次调解,并作出了行 政处理。责令红星锡矿退回矿管局规定的范围内开采并罚款5000元。对此,红星锡矿不服,认为市矿管局调解不公,偏袒 安平公司,把自己的合法采区划给无合法采矿权的安平公司开采。1998年11月3日,红星锡矿将矿管局告上法院。个旧 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于今年1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市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讼费用800元由原告承担。红 星锡矿在一审中败诉。

  对此,红星锡矿仍然不服,于今年1月18日将本案上诉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5月22日,州中院将此案进行了公开庭审。红河州人大、政协、政府、以及新闻等各界人士参加了旁听。庭审后, 中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未引用有关法律条文,应予撤销。原 审法院在审理中也没有认真查明事实,庭审中没有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其判决亦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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