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社会新闻 > 南方都市报 > 新闻报道 |
本报讯(记者邹高翔 通讯员黄焕葆)昨天,天河区法院对引人注目的“球门伤人案”(详见本报7月24日、 8月10日相关报道),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广州市足球发展中心败诉,须赔偿原告张晖人身损害损失13959元,其反诉 请求也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疏于管理,对出租物地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球门没有及时修复,也没有明确的警示标志,原 告租用场地踢球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向新闻媒体反映情况,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此举并无 不妥,被告反诉原告侵犯名誉权没有依据。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南方都市报 > 新闻报道 |
Copyright(C) 1999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