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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19日讯(记者 王纯) 青岛制革总厂两年来一直以记账方式在程某开办的个体饭店中就餐,餐费累计 近6万元。日前,经李沧区法院一审,判令该厂全额付款。 1997年4月至今年9月1日,青岛制革总厂工作人员先后272次到该饭店就餐,餐费共计59723·5 0元,每次均由制革厂就餐人员签字或加盖其单位公章确认,其中,由副厂长、科长、副科长等人员签字确认的就有1987 0元。程某多次催款,但制革厂至今分文未付,遂诉诸法院。 庭审中,青岛制革总厂提出,本单位拖欠餐费的情况属实,但在程某索要的餐费中,有近2万元系在本单位内部 搞承包的工作人员所欠,这部分应该从总额中剔除,由他们个人承担。 法院审理认定,制革厂工作人员就餐时以签字或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方式,符合目前餐饮业结账的行业交易习惯 ,该单位提出的反驳意见,理由不足,据此,制革总厂应支付程某提出的全部餐费连同迟付款利息。对此,制革总厂表示不服 ,并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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