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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金杜,通讯员奥国平、黄焕葆)轰动一时的“球门伤人案”昨日上午在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 告广州市足球发展中心赔偿原告张晖人身损害损失13959元,被告的反诉请求同时被驳回。 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28日下午,原告张晖及其同伴前往广州市足球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的天河体育中心附场租 场踢球期间,张晖因攀吊球门横梁导致球门倒塌压伤腹部,并造成外伤性小肠破裂。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与被告协商未果,遂 向法院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租场地给原告等人踢球,必须保证其提供的场地及体育器材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 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根据证人证言和“120”求救电话记录时间及 原告急诊病历记录,可认定原告是在向被告租场踢球时间内因攀吊球门横梁致使球门反倒并被砸伤腹部的。因被告疏于管理, 对其出租场地的球门存在不安全因素没有及时修复,也没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故被告对原告在其场地上租场踢球时所受的人身 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向新闻媒体反映情况、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无不妥,被告反诉无根据,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后,被告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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