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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老酒”引发纠纷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1日 17:48 中新社

  中新社福州十月二十一日电(记者 罗钦文)一起由“福建老酒”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日前在此间由福建省高 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福建省宏盛闽侯酒业有限公司赔偿福州幸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人民币。

  历史上福建一带百姓就习惯用糯米酿黄酒。“福建老酒”是黄酒的一种,在一九五七年由原福州酒厂首先作为酒的名 称使用,一直沿用至今。一九八三年福州市第一酒厂继承了原福州酒厂的鼓山牌“福建老酒”生产权,一九九三年福州市第一 酒厂改组成福州幸运股份有限公司。四十多年来,鼓山牌“福建老酒”先后获得了十几项大奖,远销东南亚、欧美、日本及香 港等国家和地区,颇具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而福建省宏盛闽侯酒业有限公司原主产“闽江老酒”,一九九六年才开始生产闽江牌“福建老酒”打入市场,且产品 包装、装潢与“幸运”所产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福建老酒”是否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便成为双方讼争的焦点。“宏盛”认为,“福建老酒”名称组成无新意,不 属于特有名称,已被广大厂家和消费者公认为一种酒类品牌的通用名称,是采用同类原料、相近工艺酿制的黄酒的通称。

  但是,“老酒”与“福建老酒”均未被列入一九九八年版国家工商局公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作为酒类商 品分类表的通用名称。鼓山牌“福建老酒”也早于一九八三年向国家商标局注册登记,商标为“鼓山牌”,其酒瓶标贴也获得 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宏盛”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借用“幸运”的鼓山牌“福建老酒”之良好形象和商品 信誉,推销自己的产品,挤占“幸运”的市场份额,已侵犯了“幸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专用权,构成不 正当竞争。

  此案曾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宏盛”因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至高院。如今,此案已尘埃落定。但据悉, 目前还有标明商标为“石牌洋”、“沙泉”等好几种的“福建老酒”行销市场,包装、装潢与“幸运”所产“福建老酒”相近 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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