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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 胳膊拧不过大腿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2日 14:17 云南日报

  1995年10月,珠海广银公司在昆明与云南昭通地区机电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水电站设备的协议,当拿到230 万元借款后,广银公司法人代表王业忠即指派公司职员蔡胜等人携带200余万工程款到昭通准备大干一场。哪知蔡胜到昭通 后,听人说做烟生意能赚钱,便于12月私自从所携工程款中挪用41万元收购烤烟,不料正在收烟时被昭通地区工商局查获 ,昭通检察分院即向昭通市农行发出通知,对蔡存在该行的对公活期存款130余万及信业部27余万资金实行暂停支付。此 时正在广东的王业忠听到消息后连夜赶往昭通,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但王业忠得到的却是昭通市工商局工商处字(1996 )第6号处理决定,决定对蔡胜所收购烟叶3.2万多公斤及在银行的对公存款159万余元进行罚没。王业忠当即向工商局 提出异议,遭拒后,广银公司向省高院提起诉讼。

  在接到蔡胜及广银公司以“被没收的款是工程款”和“昭通市工商局处罚不公”为由的诉状后,省高院根据行政诉讼 法将此案指定曲靖中院进行一审。1996年6月曲靖中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蔡等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收购烟叶,其数量 巨大,其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规,依法应受到应有的处罚。但昭通市工商局对其行为依据《倒把》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进 行处罚,显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另外,工商局作出没收被冻结的属于广银公司的银行存款159万元,更无法律依据。原告 要求返还应予支持。法院判决“撤消昭通市工商局处理决定”。在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作出上诉反应,判决生效。

  判决生效后,曲靖中院的执行干警来到昭通,此时王业忠的159万元仍在工商局帐户上。在通知对方判决生效后, 法院要求对方予以配合,限时将159万元汇往法院帐户,但未获配合。1998年8月,曲靖中院执行庭庭长一行4人再赴 昭通,持省高院相关执行文件,可仍执行未果。同年11月,省高院、曲中院一行7人第三次来到昭通,工商局又一次拒绝履 行。在此情况下,两级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当场封存工商局的一个帐户、对外出租的两层楼房和一辆北京吉普车。可办案人员 还未回昆,法院执行封条即被撕去。而这个时候,159万元已不在工商局帐户上。

  在昭通地区公安局,一位姓宋的副局长告诉记者“蔡胜一案的所有材料包括159万元款都在公安局,其他的情况无 可奉告。”

  省高院行政庭张庭长对记者说,目前根据曲靖中院的汇报和各种相关证据,他们认为此案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施上 没有任何不当之处。该案仍在执行范围之内。省高院执行局谢局长说,只要该案未进入再审程序,执行局将在适当的时机第4 次到昭通执行该案。马献坤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所收烟叶未进入倒卖阶段因此不构成犯罪”,而蔡恰恰是在收购阶段就 被查获,因此蔡的行为是违法而非犯罪。而银行中的159万元与此更无相干,此款没有进入犯罪领域,不应该被罚没,昭通 方面所谓“此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的说法只能被看作是一种法律规避和地方保护的行为。

  广银公司王业忠为打这场官司已近倾家荡产,但他坚信他的钱总有一天会拿到的,他不相信法院的判决作不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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