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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安置费引发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4日 11:46 南方都市报

  因一笔3000元的知青安置费引起的返还财产纠纷案件,目前由 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邬雁贤 、冯宝瑜须将东圃轧钢五金厂的160多 万元资产交由原告天河区东陂工业公司代管。两被告均对判决结果不服,表示将 继续上诉。

  车陂工业公司诉称,天河区东圃轧钢五金厂是其属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 1993年任命老知青邬雁贤为厂 长后,邬私自任命冯宝瑜为副厂长兼出纳,两 人相互串通,欺骗职工称该厂已变更工商登记,宣布为两人的私人企业。19 9 8年6月17日,因没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该厂被工商部门注销,而两被告 则变本加厉地变卖、转移、侵吞企业财 产,使该厂变为废墟。

  邬雁贤、冯宝瑜辩称,五金厂是在1980年国家拨发给10位下乡已婚女 知青安置补助费共3000元的基 础上成立的,该厂名为集体实为私营企业,其 二人是该厂的唯一股东,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五金厂是由东圃街道办事处的前身东圃公社居民办于1980年筹建的,登记为集体所有的自负 盈亏企业,并安排了邬雁贤、冯宝瑜等10 名已婚女知青就业。原东圃公社知青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于1981年3月将 安置知青开办企业费转账到居民办,居民办则将其中10名知青安置费共300 0元拨入了东圃轧钢厂。在此后一直到19 96年,该厂都被定性为集体所有制 企业。

  法院认为,该企业资产主要为全体职工共同劳动积累形成,并非邬、冯个人 投资。3000元的投资既不是知 青的个人投资款,也不是居民办的拨款,而是 政府拨给企业安置知青就业的专用款项,属集体企业所有。邬、冯二人擅自转 移 变卖集体财产,已构成侵权。            (邹高翔 黄焕葆 张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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