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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放沸水 烫伤他人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5日 09:41 检察日报

  任明智是个1996年2月出生,尚不满4岁的孩子。今年2月2日,被告何丽群将一桶热水放在江西省吉安县东固 镇政府大礼堂后门口的码头上,准备用来洗发。任明智经过码头时被绊倒,致右颊部、额面部等大面积烫伤,经法医鉴定任明 智被烫伤程度属伤残8级。任明智因烫伤所用医疗费为4687元,护理费为3117元,营养费为345元,交通费560 元,伤残补偿费2.44万余元,合计人民币3.31万余元。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索赔未果后,遂诉至法院。

  吉安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任明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烫伤其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何丽群将一桶 热水放置在公共场所,未采取防范措施,导致原告被烫致残,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据此在核实原告的医疗等费用后,法院 依法判决:被告何丽群应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31万余元的75%,即2.48万余元,余款原告自理。(刘良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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