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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锡山市某拉链厂状告桐庐某拉链厂拖欠货款,而被告则认为是原告在订立合同后违反了关于在桐庐地区独家 经营的约定,根据合同拒付货款。近日,锡山市人民法院安镇法庭对这起货款纠纷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法庭查明,原告在订立合同后仅20天就违反合同约定,与桐庐其他单位做起了生意。而被告获悉后,也未要求 原告停止向其他单位销售,仍向其支付货款。法庭认为,这就是被告对原告其他销售行为的默认,此时合同在继续履行,而被 告拒付货款就构成了违约。由于原、被告有多年的业务往来关系,经法庭调解,原告与被告最后握手言和,由被告一次性给付 原告7.6万元结清,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并相约在生意场上再见。(杨卫东、陈军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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