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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王小星)称一个人为同性恋者是否构成污辱和诽谤?近日,宣武区法院对全国首例因同性恋问题引 发的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称他人为同性恋构成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1993年2月14日,方某在某歌厅参加了旨在预防爱滋病的名为“男人的世界”的文化沙龙活动,采访了参加此 活动的有关人士,并把有关细节收进了其所著的《同性恋在中国》一书。书中一个段落在记述此次沙龙活动时写到:“这家歌 厅经理是一位30多岁的男同性恋者。” 举办此活动的某歌厅经理徐某看后认为,此书对这个同性恋者的描写与自己的身份、职业、年龄、特征一致。因此他 起诉了方某和出版社。声称该书出版发行后,他受到亲友的疏远、猜忌,并承受了巨大压力和精神摧残。徐某以作者和出版者 侵犯其名誉权为由,索赔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6万元。 作者方某辩称,写此书的目的是对同性恋者表示同情,没有贬低同性恋者的意思;而且同性恋仅仅是一种个人生活方 式的选择,不是不道德的,也不是犯罪。因此称一个人为同性恋者不构成污辱和诽谤,也没有侵犯他的名誉权。 出版社则认为,称某人为同性恋者既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也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法院一审认为作者没有充足证据证明 徐某为同性恋者,而同性恋目前在中国被认为是一种性变态行为,不被公众接受。因此把徐某写成同性恋者会给他精神带来压 抑和痛苦,并会对其工作生活造成影响,因此构成了对徐某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一审判决作者及出版社在《法制日报》公开向徐某赔礼道歉,作者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元,经济损失200 0元,出版社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经济损失1000元。 宣判后,方某明确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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