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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以侵犯“休息权”为由判令侵权者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事情的经过是,张某于1994年安装了一部住宅电话。自1996年起张某经常接到许多电话,向其询问有关 购买汽车零部件的情况,这些电话严重干扰了张某及家人的正常休息和生活。 后来张某得知,原来是一家出版社发行一本汽车书籍时,错将张某的住宅电话号码当成某汽车公司北京办事处的 电话号码而公之于众,随后另一家出版社也刊登了有关内容。鉴于此,张某一纸诉状将两家出版社及两位主编送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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