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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同性恋名誉侵权者不服判决昨日上诉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7日 13:03 云南日报

  同性恋问题在中国一直是个敏感的话题,很多人不愿公开谈论。然而,不久前在宣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庭上,“同 性恋是否侵犯名誉权”这个问题成了人们激烈争论的焦点。日前,这桩本市首例因同性恋问题引发的名誉权案已作出一审判决 ,昨天,被判败诉的被告方刚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向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原告徐先生在诉状中称,1995年4月吉林出版社出版了方刚所著《同性恋在中国》一书,其中第50页将他描写 为一个同性恋者,书中多处描写均与他的身份、职业、年龄一致。从此,他受到亲戚、朋友的猜忌、责难和疏远,本来准备结 婚的女友也离他而去,朋友中再无人和他交往,他在外地开的一家酒楼也因此无法经营而倒闭。这本书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精神 摧残和经济损失,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因此他要求作者方刚和吉林人民出版社向他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6万元。

  作者方刚承认确实在书中写了徐先生的事,写书的材料是在徐先生参与的一次文化沙龙活动中采访得到的,但他没有 提供相应证据。方刚和吉林人民出版社都一致认为对徐先生完全没有贬损的意思,因为同性恋仅仅是一种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 ,不是不道德的,也不是犯罪。因此,称一个人是同性恋者不构成污辱和诽谤,也没有侵犯他的名誉权。据此,二被告方都不 同意道歉和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结论:目前在中国同性恋行为不被公众所接受,方刚在《同性恋在中国》一书中把原告写成同性 恋者没有事实依据,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了压抑和痛苦,给他工作、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最后 法院判决方刚和吉林人民出版社在《法制日报》上公开向原告道歉,方刚向原告分别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5000元和2 000元,吉林人民出版社则各赔偿1000元。(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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