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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三水讯:一头猪竟然可以引发一场官司。三水市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颇富戏剧性的“猪官司”。 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与被告范某均是三水市芦苞镇某村的村民。范家饲养有一头约300市斤的未阉公猪,此 猪常有逃出猪圈的现象。去年11月,范家的公猪逃到近邻陆家的猪舍,正巧被陆遇见,陆用竹棒赶打该猪,不小心被猪咬伤 大腿。 当晚,范某将陆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239元。之后,陆某继续在该镇的医院等处治疗,范拒绝再为 其支付这些医疗费。村委会对损害赔偿作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陆某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范某赔偿医疗 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共3768元。 法院认为,被告对其饲养的公猪管理不善,以致该公猪逃脱,对原告的受伤负有一定责任;但原告用竹棒赶打猪 引起猪的愤怒,是导致其被猪咬的主要因素。因此,对造成的损失,原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护 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未能提供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范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的30%,共605 元。 (李宜航 傅梅 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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