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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婴儿状告“一妇婴”案有结果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29日 09:16 解放日报

  本报讯:三婴儿状告市第一妇婴保健院、索赔百万元一案(本报6月17日曾作报道),昨天由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 判决:三名原告将分别获得1.7万元左右的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各1万元,但同时他们将承担大部分法院受理费用,分别约 为5300元、6480元和7200元。

  今年1月12日,本市某妇婴保健院工作人员在给三名出生才5天的婴儿洗澡后,误将浸泡过过氧乙酸的纱布敷盖在 婴儿脐部,造成她们皮肤严重灼伤。三婴儿家长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该妇婴保健院赔偿33万元、34万元和40万元,其中 精神损失费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司法实践,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3名婴儿出生仅6天就遭受肉体 痛苦,灼伤造成的疤痕将给其带来遗憾和精神痛苦,因此可以给予适当精神赔偿,但赔偿数额要符合我国国情,须综合考虑损 害的结果、社会生活水准等因素。

  法院认为三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费明显过高,故作出如上判决。

  (李鸿光朱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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