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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一宗丢失传呼机引发的台费纠纷,近日经江门市消委会调解,机主获得退回多交的台费。 事主赵某去年1月交足了一年的台费。同年5月传呼机被小偷偷去,她即于5月20日办理了停机手续,并提出 退还多余7个月的台费,当时营业员答应年底再退。从去年底至今年10月,赵某多次要求该传呼台退台费,对方一直不退还 ,并要求她重新开机用完剩下的台费,但赵某认为这是一种强迫消费行为。 《消费者权益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 按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市消委会认为,该传呼台拖欠赵某应退的台费达一年之久实属不该。在市通信行业管理 办公室的支持下,该台很快给赵某退回了台费。 (林福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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