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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深圳讯 (记者孙剑 通讯员蔡俊彬)日前, 罗湖工商分局对一销售假冒名牌手袋钱包的皮具店处以重罚。该 皮具店所进货物总值只有2000多元,而罚款金额却近10万,是货款总额的约50倍。据罗湖工商分局工作人员说,这可 能是我国有史以来罚款倍数最高的一次。 1999年6月,位于罗湖商业城四楼某号的某皮具店,从不明身份商贩处购进“LV”手袋61只、钱包76只, 准备对外销售。“LV”手袋和钱包都是我国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的产品,经“LV”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北京正理商标 事务所鉴定,该皮具店待售的该批货物是假冒的“LV”注册商标商品,上述数量的正品货物市场价值应为103435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罗湖工商分局决定没收该批假冒商品,并对 当事人处以真货总价值103435元95%的罚款,计98263元。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40条规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由主管部 门或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其停止销售,伪劣商品及违法所得,可分别处以假冒商品总值百分之五十至二倍,伪劣商品总 值百分之五十至三倍的罚款……第58条规定:条例所称假冒、伪劣商品总值是指按同一类的非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中的一 般零售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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