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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主被盗商场赔款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11日 15:23 云南日报

  11月1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因疏于商场 治安管理,导致原告郭秋仁经营摊位被盗,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306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1998年10月21日,原告郭秋仁租赁被告五华区市场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螺蛳湾商场四区三楼214号摊位,经营无线移动电话。商场在租赁合同中明文规定:承租方每日下午5时后不得进入办公区。1998年10月30日 上午9时,郭秋仁开门营业时,发现被盗各种型号手机44部,现金5000元。

  五华区法院认为,被告规定经营者下班后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区,此段时间内经营者物品的安全问题应由被告负责,被 告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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