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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车祸无情地夺走了年仅12岁女儿的生命,为了替女儿讨回公道,父亲朱元德走上了一条漫长的投诉路。 8日,昆明钢铁总公司汽车管理处工人朱元德,拿着呈贡县人民法院11月3日给他的判决书,高兴地对记者说:“ 法院为我讨回了公道,女儿的冤魂终得昭雪。” 1993年1月27日,朱元德领着12岁的女儿朱洁从龙街岳母家到呈贡县城,行至昆洛公路呈贡县运输公司门外 ,遇人放鞭炮,为了躲避,朱元德便与女儿停下。此时,云南景洪汽车运输经贸总公司职工王志宇驾驶的牌号为云南6301795的大货车,由南往北飞驰而过,将女儿撞倒后又扬长而去。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朱元德将女儿送至呈贡县医院后又转 到昆明延安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2时死亡。 事发后,附近修理厂修理工杨永亮、李艳坤等人驾车紧追,发现了王志宇和肇事车辆。人证物证俱在,朱元德心想会 得到一个妥善的处理,可他万万没想到,从此他踏上了一条漫漫上访路。1993年4月30日,朱元德接到呈贡县交通管理 站通知:“因证据不足,本案作为肇事逃逸案处理,由景洪总站补偿给朱元德17815元。 对此调解协议,朱元德不同意。为给女儿讨一个公道,1993年至今年9月的7个年头,他放弃了工作,每天往返 穿梭于昆明--呈贡--昆明之间,车票、旅社票加起来足有一公斤重,但事情仍未有任何进展。无奈之下,他向呈贡县人民 法院申请处理此事。 今年9月24日,呈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事。法院最后判决:王志宇及景洪运输公司赔偿朱元德医疗费、丧葬费 、死亡补偿等费用共计2873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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