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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故意杀人 邹昭健终审判处死缓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13日 02:52 重庆晚报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998年5月12日在江北驾驶警车故意杀人的原市人局科技通讯处计 算机科民警邹昭健,经该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邹昭健故意开车杀人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3日对此 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邹昭健因感情纠葛,驾车故意撞死一人,重伤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虽能投案自首,但因 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不予从轻处罚;邹昭健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根据邹昭健现有 个人财产状况主张 赔偿。一审认定邹昭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子玉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 00元。

  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子玉不服判决,上诉要求邹昭健赔偿其经济损失17�15万元;被告人邹昭健提出 其属投案自首、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

  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上诉人邹昭健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后果均属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但鉴于其能投案,可对其从宽判处。上诉人邹昭健及辩护人提出有投案情节、平时表现较好的辩解、辩护理由成立,认为原 判决量刑过重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昭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人)郑子玉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

  (本报记者) (录入: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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