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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法院判决“潜能拓展”摔伤案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14日 11:25 云南日报

  昨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龙泉法庭开庭审理了周亚新10月27日状告昆明双龙野鸭湖旅游度假区、请求判令被 告支付其人身损害赔偿金14万余元一案,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周亚新介绍,今年4月23日下午,他陪客户来到昆明双龙野鸭湖旅游区内的潜能拓展训练学校游玩。这里有一个 娱乐项目叫“高空抓杆”:游客腰部绑上安全绳索后站在离地面近10米高的跳台上,奋力跳出抓住前方的横杆,如果抓不到 将会掉下去,但在离地面4米左右便会被安全绳拉住。这一游戏吸引了不少游客,但周围没有安全操作警示语。当周亚新往下 跳时,绳索并没有把他安全吊起,他重重地砸在水泥地上,当场昏了过去。潜能拓展训练学校当即叫来救护车把他送往医院急 救。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医院鉴定为:闭合性颅脑外伤,视力受损(双眼复视),第12胸椎骨折,椎体前缘压缩约1 /4,左肘关节脱位(已复位)并撕脱性骨折、肘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七级伤残,周亚新至今看东西会重叠,味、嗅觉严重下 降,头昏、腰痛、记忆力衰退。自他住院至6月18日出院,潜能拓展训练学校为他承担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家人护 理时来往的交通费4万余元。但后来双方在几次商谈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却因差距太大未能达成一致,因 而诉诸于法院解决。

  在昨日的一审开庭期间,双方存在的争议是责任问题及赔偿金额问题。原告认为责任完全在于被告方工作人员操作不 当所致(系在原告身上的安全绳索另一端由工作人员操作释放,绳索放得过长使周坠落地面)。而被告则认为自己一方虽有主 要责任,但周未按要求向前跳抓横杆而是直接下跳,使危险性增大。并且,周是未买票先玩。对此,原告解释说,当时自己曾 就不抓杆一事向工作人员征询意见,在得到同意后才直接往下跳,因为不是所有人都能抓住杆。15元一次的票也是经工作人 员同意后打算以最后跳的次数计算。至于赔偿问题,原告提出14万余元的要求,即误工费68579元(周在外企工作,工 资及奖金较高)、护理费6285元(为周妻请假从广州来昆护理周期间一个月的工资)、伤残补助费44408元、后期治 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法庭调解时被告则认为精神损 失没有法律依据及其他一些原因只愿赔偿2万元,故调解未果。休庭半小时后,法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作为服务提供者的 被告在保障人身安全方面存在明显人身危害性。原告对这种具有风险性的娱乐活动是没有可能预见,也没能力防止的。故此,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5640元、伤残补助费23416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5元、交通 费1000元、精神赔偿5000元,合计38381元。并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1900元和3000元的诉讼费。

  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国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认为:在责任认定上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了 公正判决,但对赔偿数额不太满意,是否上诉还未决定。被告方则表示基本满意,不会上诉的,并坚持原告也有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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