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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官司打赢4年 分文未能收回反贴诉讼费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14日 14:24 南方日报

  湛江市霞山区法院一审再审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宗债务纠纷案,从原判决生效至今已4年,却一直得不到执行。胜 诉了的原告不仅没能要回一分钱,反而倒贴利息和诉讼费,花费的钱财已远远超过了诉讼标的。当事人黄碧珍近日向本报投诉 时,深感无奈。

  1994年,湛江市东海岸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陈炳儒向雷州市民黄碧珍借款134.9万元,到期未能偿还, 被黄碧珍起诉至霞山区人民法院。1996年1月19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须向黄支付欠款本息(按月息5%计)。 执行阶段,法院发现东海岸公司有一笔从湛江市城市信用社贷出的200万元贷款,以存款形式存在湛江氧气厂的信用社账户 内作为工程保证金,法院遂将这笔款冻结,划拨出来清偿原告债务。但案件执行至此却“卡壳”了。

  信用社称:东海岸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共同开发湛江市氧气厂的综合楼,按合同规定,东海岸公司要向氧气 厂提供200万元抵押金,东海岸公司遂提出贷款200万元申请并办理贷款手续。城市信用社为该公司设立了不列入会计核 算的账外存款账户,他们称之为“假收户”。接着,城市信用社不作正式的贷款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而直接在东海岸公司存款 账户上记录200万元,随后又将这200万元转入氧气厂账户。信用社的上级部门认为:东海岸公司与城市信用社签订的“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有明显作假行为,应视为无效合同;贷款“发放”不符合法定会计核算手续要求,有故意设立假账行为, 要求霞山区人民法院撤回冻结200万元的裁定书和协助冻结该款的通知书。

  但霞山区法院办案人员掌握了东海岸公司转200万元给氧气厂账户后的支票存根、城市信用社给氧气厂汇款200 万元的进账单、城市信用社给氧气厂200万元进款逐月利息通知书、氧气厂证明收到200万元的文字材料等证据。他们认 为,只要有这些证据,就不存在假账户、假贷款的问题,冻结是合法的。省人大常委会、省高院、湛江中院、霞山区人大常委 会都认为贷款是真实的,省高院为督促此案执行,下了三次批复说:“此项贷款事实清楚,手续完备,证据充分”,并明确指 出“湛江市城市信用社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不得拒绝执划该款。”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于1996年5月21日向霞山 区人民法院作出批复,认为霞山区法院“依法冻结、扣划湛江市东海岸房地产开发公司存放于湛江氧气厂账户的200万元保 证金用以偿还债务的意见是正确的。”但至1997年,执行人员先后9次到银行有关单位执行此案,划拨该款,都遭到拒绝 。

  1997年10月8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判决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认定借款月利率为5%证据不足。霞山区 法院再审,于1998年4月30日作出判决,将借款利率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改为月利率千分之12.6。

  现在,信用社已改名为湛江市商业银行,但仍然拒绝划拨200万元存款。

  这宗案件事实清楚,生效判决历经四年仍然得不到执行,成了一张“法律白条”。胜诉的原告现在也成了被告,因为 她借给被告的钱也是东挪西凑来的。她问,这张“法律白条”何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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