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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短斤少两” 居民状告开发公司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15日 15:47 扬子晚报

  本报讯: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拆迁安置纠纷案。居民王某在拆迁安置中少了8.204平方米面积,开 发公司被判退还王某6070.96元房价款。

  王某原住汉中路,拆迁时因其母年老需人照料和赡养,要求增加14平方米安置面积,并按每平方米740元付款给 建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为此,王某与开发公司于1993年11月3日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开发公司在石鼓路一 高层住宅楼为王某家安置一中套住房。房屋建成后,王某发现该房建筑面积比协议少8.204平方米,遂向区法院起诉。据 悉,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要求开发公司履行拆迁安置协议,另行安置。同时退款应当计算6年的利 息和赔偿当事人的损失。(目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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