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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走失之死引发诉讼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16日 03:42 辽沈晚报

  背景

  年近80岁的铁岭市银州区老人郭素凡于7月3日上午散步时走失,其子女亲属多方寻找。这期间老人被“11 0”民警送到铁岭市收容遣送站。7月5日下午,老人的亲人赶到收容遣送站,被告之:“老太太说要回家,家在小桥子住, 我们就把她放走了。”

  7月10日,一位叫王胜的好心人在铁岭市车站公安派出所发现了老人的“下落”。原来,郭老太5日早离开收 容遣送站后,又一次迷了路。两个多小时后,老太太出现在铁轨上,被飞驰而来的列车撞死。

  郭老太的儿女们认为收容遣送站有法不依、玩忽职守的做法——在没有核实清楚老人的姓名、住址,没有与家属 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擅自放老人独自出行,导致了老人身亡的严重后果,遂将一纸诉状递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与 铁岭车站公安派出所未按有关规定保留尸体48小时及未保留骨灰的纠纷另行商处),要求收容遣送站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 费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其它费用1.1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在《铁岭日报》上赔礼道歉。

  11月9日上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依法公开审理此案,记者前往并就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采 访。

  因案情比较重大和复杂,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谁是谁非,尚无定论。

  原告

  根据1982年国务院下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及民政部、公安部印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收容遣送站对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登记了解身份、家庭住址和流浪原因”;“要与当地有 关部门或家属取得联系并及时送回原户口所在地”,原告指控被告违反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进而造成了老人无辜惨死的严重 后果。

  原告说:老人是在突发精神障碍、丧失辨别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110”送到收容遣送站的。5日上午 ,其子女正在寻找她的下落,收容遣送站是惟一对其负有法定义务的监护者。就算当时老人的精神状态良好,行为能力健全, 依照正常的工作程序,他们也该在确切地找到老人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老人的亲属、待有人接收之后才放其离开,“自返”一说 既不合情理更无法律依据;而正是由于被告的这种应作为而不作为的做法,导致了后来的惨剧,怎能说其间不存在相应的因果 关系?国家设立收容遣送机构,目的就是对那些乞讨、痴呆、精神障碍人员采取必要的帮助、救援,其职能既是崇高的也是重 要的,而收容遣送站没有珍惜并履行好这一崇高的职责……

  被告

  被告辩称己方不具备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郭老太的直接致死原因是被火车撞死,与被告的工作行为无因果关系 ;而被告的工作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报省民政厅的季度报表的“处理情况”一栏中,有“自返”一项。从7月5日的收容审 查登记表上看,郭老太在被放走时是清醒的,能说清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对于这样身体条件较好、自己要求回去的 收容对象特别是家住市区的令其自返是很正常的。同时,被告还指出,原告在刊登的寻人启事中写道,老人“有时头昏迷路” ,说明老人以前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而她的子女们一直支持甚至可以说是漠视她的单独散步的习惯。事发当天,上午9点半 到下午5点之间,并无一人对老人进行监护。事故发生后,他们一味地将责任推托给收容遣送站,就没有想到自己应负的那一 部分不可推卸的责任吗? 国纲 关宏新 本报记者 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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