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社会新闻 > 浙江日报 > 新闻报道
 


十龄童江中溺亡责任谁负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17日 15:48 浙江日报

  11月9日,一场因15岁孩子背10岁孩子游江、10岁孩子被水溺死所造成的民事案件,终于在桐庐县法院审结 。

  日前,家住桐庐县洋洲乡上洋村的赵某及妻子向桐庐县法院诉称,8月3日下午,其10虚岁儿子与另一15岁的被 告等一群小男孩,在富春江边洗澡。因儿子不识水性,被告背他游向前方一座沙堆,游至深水处儿子被水溺死。要求法院依法 判令被告及法定代理人赔偿死亡补偿费等106220元。

  法庭上,15岁的被告称:8月3日下午,原告之子跟其他小朋友与我一起到江里洗澡。在洗澡中,原告之子称自己 有点会游泳,叫我背他去离岸不远的沙堆上玩,当我背他到深水处,他讲还有一点距离自己能游过去。我一放开他,他便沉入 水底溺水身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富春江里洗澡是具有高度危险的,未成年人应当在成年人的监护下进行。原告之子与被告均属 未成年人,在脱离父母的监护下从事这种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双方监护人承担,被告年龄大于原告 之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原告之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在富春江里洗澡时,被告背原告之子渡水,导致原告之 子溺水死亡的直接责任。被告年龄虽略大于原告之子,但两原告的监护责任大于被告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被告的行为实际给两 原告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判决被告及其委托 代理人(监护人)赔偿两原告死亡补偿费、丧葬费157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浙江日报 > 新闻报道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帮助信息

Copyright(C) 1999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