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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声称遭奸淫 妇检却是处子身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17日 19:59 羊城晚报

  本报高州讯;被高州市法院以奸淫幼女罪判刑七年的张炳贤,日前获悉茂名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判的消息时喜极而 泣:“我的冤案终于有了一个说法!”

  张炳贤今年23岁,是广东省高州市山美区南坑村人。他多次致函本报投诉:“去年6月2日凌晨,山美派出所 干警将我抓去,用拳打脚踢的方法逼我承认于5月29日下午2时强奸了同村11岁的少女张某。事实上,那天我送菠萝给姨 妈,直到下午5时后才回家。我被打得迷迷糊糊后,便在派出所写好的笔录上签名。”他还说:“张某父母与我父辈素有恩怨 ,不排除陷害我的可能。”

  今年4月,高州市检察院以奸淫幼女罪起诉张炳贤。该院诉称:“1998年5月29日中午2时左右,被告人 张炳贤看见幼女张XX从屋边经过,顿起淫心,接着将张拉到屋后空地上,采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对张强行奸淫。以上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高州市法院审理此案时,被告张炳贤当庭喊冤:“我以前的交代,是公安人员逼供的,不是事实!”11岁的被 害人却反驳:“被告将性器插入后使劲抽动约10分钟,使我下身一阵阵疼痛,一直流血不止。”但被告律师随即出示了高州 市妇幼保健院的医检证明:“张XX处女膜完整无破裂。”并辩称:“既然被害人下体无破裂,何来‘一阵阵疼痛’?又何来 ‘流血不止’?作为一个未成年幼女,如果真的被强奸,会如此详细记住被奸细节吗?何况,此案无直接目击证人,不能仅凭 女孩的一面之词就轻易定罪!”

  法院认为,此案经被害人张XX出庭作证,还有两位证人的证词、现场照片以及派出所的证明等,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犯奸淫幼女罪的罪名成立,故判处张炳贤有期徒刑七年。但令人不解的是,检察院认定的作案时间是“中午2时左右” ,而法院判决书则认定为“中午12时左右”。如此重要的事实,为何两者存在矛盾?

  茂名市中级法院接到张炳贤的上诉后,对此案作了严肃认真的审核,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高 州市法院重审。

  据高州市法院刑庭14日透露,高州检察院已申请撤诉,并获法院同意,张炳贤可望无罪释放。  (曾胜泉  黄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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