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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为房地产交易让税减费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19日 00:34 重庆晚报

  本报讯:为激活房地产交易,解决大量积压空置房问题,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出手“大方”:空置房、二手 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的交易税费全面调低;商业、工业等建设项目,由一次性收取几十年土地出让金,改为逐年 或分年段缴纳。这是记者从市地房局获悉的。

  近日重庆市地房局出台的《关于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从接文之日起执行,到2000年12月31 日止。该通知规定:

  空置房(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1999年7月31日后仍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在2000年12 月3 1日止。该通知规定:

  空置房(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1999年7月31日后仍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在2000年12 月3 1日前,房屋交易手续费和产权转移登记费按现行标准降低70%收取,即房屋交易手续费暂调为0?75%,产权转 移登记费暂调为0?9%,由买卖双方缴纳;不再代征契税;其在建设环节的欠缴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免缴。

  一般商品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居民个人拥有的住房,转移登记费由3%降为1%,房屋交易手续费由2 ?5 %降为1%,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不再代征契税。

  非住宅房屋交易手续费按1?5%收取,由交易双方各缴50%;转移登记费按1?5%收取,由购房者缴纳, 并按规定标准代征契税。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下列项目——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地价评估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所有权 登记费、房产价格评估费、房屋抵押登记费、新建房屋建筑物白蚁预防费等。

  其它商业、工业等企业建设的基建项目,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配置,由一次性收取几十年土地出让金,改为逐 年或分年段缴纳土地租赁金,年土地租赁金标准根据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评估的土地所有权收益测算,并在土地租赁合同和土 地租赁金合同中约定。

  对以出让方式配置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支付完清征用土地成本费用及城市拆迁安置费用的基础上,实行分斯缴 纳土地出让金,在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支付出让金额的10%作定金,签订正式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缴纳。(记者: 王明智) (录入: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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