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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一出纳员挪用挥霍公款十六万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19日 12:45 云南日报

  近日,大理市法院对挪用公款160658.33元供自己挥霍的被告人李自光作出判决,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其 有期徒刑10年。

  现年30岁的被告人李自光捕前系大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出纳员。1997年2月至1998年9月,李自光任该校 出纳员期间,将其经手的本校教师封闭房屋阳台款67740.40元、教师退还的借用公款17610元、学校预算经费3 5560.11元及学校的其他资金39747.82元,共计160658.33元的公款挪用并挥霍殆尽。1998年1 0月12日,李自光到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自首。

  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自光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又不能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 公款罪,视其有投案自首的表现,遂依法判处李自光有期徒刑10年,并对其挪用的公款继续予以追缴。

  赵培松(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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